法源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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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食安法)第7條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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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食安法第7條第5項,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製造、加工、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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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者,依據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-300萬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
通報方式(請參考食品業者主動通報作業程序-業者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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線上方式通報([連結]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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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線上方式通報(電話、傳真或電子郵件等)
本局通報人員資訊
聯絡人:張先生
電 話:03-8227141#272
郵 件:zhang@ms.hlshb.gov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