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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

  • 發布單位:花蓮縣衛生局

法源依據

  1.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食安法)第7條,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。

  2. 依據食安法第7條第5項,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製造、加工、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
  3. 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者,依據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-300萬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

 

 

通報方式(請參考食品業者主動通報作業程序-業者版)

  1. 線上方式通報([連結])

  2. 非線上方式通報(電話、傳真或電子郵件等)


 

本局通報人員資訊

聯絡人:張先生

電 話:03-8227141#272

郵 件:zhang@ms.hlshb.gov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