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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「補助團體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計畫」

  • 發布單位:花蓮縣衛生局

公告花蓮縣辦理112年度「補助團體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計畫」,請符合資格之民間團體,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前提出申請,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。

 

依據:依據「花蓮縣衛生局推動公共衛生業務補助作業要點」辦理。

 

公告事項:

一、目的:

        (一)建立因地制宜健康議題,提升部落/社區健康促進識能提升。

        (二)提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整體健康照護政策服務利用涵蓋率。

        (三)促進跨領域合作,協助在地人服務在地人之健康照護資源育成。

 

二、 依照上開規定,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,配合下列事項辦理:

        (一) 申請期間: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。

        (二) 資格條件:本案計畫為補助地方政府,由其行政契約結合在地民間組織團體(例如醫事機構/團體、其他機構/團體等),於轄區鄉鎮區域辦理設置部落/社區健康營造中心。

        (三) 補助條件:採競爭型補助計畫,以簡報方式進行審查。

        (四) 補助項目:

  (1)設置部落/社區健康營造中心:

1.辦理健康議題傳播:瞭解部落/社區民眾健康相關資料,及其健康影響因素及需求,選定符合在地需求健康議題進行健康知能傳播。

2.辦理家庭健康關懷:透過健康營造中心經理人於部落社區串門子,了解家庭成員籍在人不在、公衛政策利用與健康情形,並協助有健康需求或異常之個案提供服務資訊與轉介。

(2)結合部落社區民間組織資源:整合推動健康政策,建立共同推動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之合作夥伴或策略。

(3)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中心須配合本部需求提供計畫執行之成果,如簡報、海報、文章、教程或影片等,並同意本部運用及分享。

        (五) 補助金額上限及審查方式:

       (1)設置部落/社區健康營造中心之經費:

1.本部補助每一處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中心之經費以新臺幣(以下同)58萬元為上限,其此經費科目請地方政府以「獎補助費」編列。

2.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中心委辦單位,編列經理人之薪資實領金額以新臺幣(以下同)32,000元為基準(本人負擔勞健保費另計),惟健康營造中心經理人111年度薪資已高於32,000元,則以現行薪資結構編列。

3.另上開健康營造中心請依工作內容,應具備之專業技能、獨立作業能力、相關經驗年資及預期績效表現等條件,綜合考量敘薪並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訂定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,經機關首長同意後編列薪資。

       (2)旨揭補助作業採競爭型補助計畫,請各提案單位於11月15日前將計畫書一式6份函送本局,初審日期訂於11月21日(週一)上午8時30日假本局3樓簡報室辦理,以簡報方式進行審查。

        (六)全案預算金額概估:新臺幣600萬元整。

        (七)申請時請填具「申請單位聲明書」,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、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,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於申請時檢具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【A.事前揭露】」;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,將填寫【B.事後公開】,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「公告園地」項下之「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」。

 

三、檢附「花蓮縣衛生局推動公共衛生業務補助作業要點」、「申請單位聲明書」及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【A.事前揭露】、【B.事後公開】」各一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