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花蓮縣大量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

花蓮縣大量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
1.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100190660 號令
訂定發布
2.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100468540 號
令修正發布第 3、5 點條文
一 本作業程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二 花蓮縣消防局 (以下簡稱消防局) 、花蓮縣衛生局 (以下簡稱衛生局
) 及責任醫院 (以下簡稱責任醫院) ,平時應辦事項如下:
(一) 消防局:
1 應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各救護隊等,與衛生局及各責任醫院
間,維持無 (有) 線電通訊網之暢通,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,
及相關醫療機構及人員、救護人員、車輛、藥品器材等之調度。
2 積極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,每日統計各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療
資源狀況,以應事故發生時,收置傷病患之需。
3 辦理年度救護人員訓練及事故防範宣導工作,以提高救護人員及
民眾救護技能。
(二) 衛生局:
1 應採臨時編組方式成立「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應變小組」,其成
員至少應包括局長、副局長、技正及承辦緊急醫療救護、傳染病
防治、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工作人員。
2 督導各責任醫院確實儲備急救所需藥品、器材及完成救護隊編組
,以因應災害發生時,可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。
3 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之救護隊、藥品、器材及救護車輛之調
派事宜。
4 彙整統計轄區內各責任醫院緊急救護之醫療資源。
(三) 責任醫院:
1 隨時提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相關醫療救護諮詢。
2 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,報衛生局備查並副知消
防局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大項:
(1) 建立院內緊急指揮及聯絡系統。
(2) 指定急診及急救業務負責人。
(3) 除急診室建制照常維持外,其餘醫護及行政人員均採臨時編組
方式成立緊急醫療作業小組,以應大量傷病患救護之機動調度

(4) 選定院內臨時急救場地,於急診室不敷使用時,可利用走廊及
適當空間,擴充臨時病床,以收容傷病患。
(5) 儲備急救所需藥品、器材及擔架推床等,以應事故之現場急救
處理及院內接送傷病患。
(6) 強化院內外之無 (有) 線電通訊設備,並熟練無線電使用方法
,以利緊急聯繫。
(7) 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處置訓練及演練事項。
三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報案之作業程序:
(一) 詢明事故地點、種類、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,以決定是否須提
供大量支援,再依事故地址指派該轄區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護技
術員、責任醫院等之救護人員前往搶救。
(二) 災害發生後一小時內完成第一次通報消防局、衛生局。並按附表一
之通報系統陳報。
(三) 聯絡協調傷病患要送往之責任醫院急診室預作準備。
(四)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值勤人員為判斷傷患病情,得請示責任醫院。
(五) 災害緊急應變階段每小時應更新資料。
(六) 災後復原階段每日十時及十六時更新通報資料。
四 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時,消防局、衛生局、警察局接獲通報後,應立
即採取相關措施如下:
(一) 消防局:
1 陳請現場救災救護指揮官召集各救災相關單位,分配任務及確定
聯絡方法。
2 指派事故所在地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護隊前往搶救,並回報救
災救護指揮中心。
3 視事故災情之需要,擇定安全地點,通知衛生局及責任醫院開設
救護站,以收容事故傷病患。
4 負責事故傷病患之脫困,並採取初步之急救措施,迅速送往救護
站急救或送往最近之責任醫院救治。
5 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,隨時登記事故傷病患人數、傷患病情及
收集事故之救災救護相關資料陳報總指揮官。
6 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,超出該醫療區域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力
,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調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、救護車及
責任醫院等跨區支援,必要時報由內政部消防署、行政院衛生署
予以必要之協助。
(二) 衛生局:
1 衛生局接獲消防局通報之後,立即啟動有關責任醫院之救護隊及
救護車等赴現場救援。
2 會同現場救災救護指揮官,勘查事故現場,視需要擇定安全地點
,以開設急救站。急救站內部設置如附表二,可視實際狀況增減

3 督導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,除給予持續之檢
傷分類及急救處理外,並儘速依個別之傷病情況,轉送至該醫療
區域之合適責任醫院救治。
4 應將事故種類、地點、時間、傷亡人數及處置情形等,依據行政
院衛生署之災害防救緊急應變通報作業規定之通報流程回報並陳
報總指揮官。
(三) 警察局:
1 派員管制交通、維護現場安全及維持災區治安。
2 現場進出人員之管制,以防閒雜人等進入。
3 劃定救護車進出路線及集結區,以利傷病患及急救所需物資之運
送。
4 視災情之需要,疏散災區民眾。
5 罹難者屍體之處理立即報請司法相驗事宜。
6 協助犯罪偵察事項。
五 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後,消防局及衛生局善後如下:
(一) 消防局應就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及所造成之生命、財產之損
害及所採取之相關處置情形等,立即報告總指揮官及電傳行政院消
防署防災指揮中心。得視情況繼續由各事業主管單位辦理復舊事宜

(二) 衛生局應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供資料,填寫「花蓮縣大量傷病患
通報表」 (附表三) ,立即報告總指揮官及電傳行政院衛生署。並
對事故傷病患之就醫情形,繼續追蹤。視情況繼續辦理災區傳染病
監視、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事項。
六 其他未盡事宜,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暨醫療相關法規辦理。
註:附表請至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網↓單行法規↓花蓮縣衛生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