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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

花蓮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
1.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花蓮縣政府府衛藥字第 09505410190 號公
告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;並自發布日實施
2.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花蓮縣政府府衛藥字第 09505413360 號
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;並自發布日實施
3.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 號
函修正第 3、5 點條文
一、花蓮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緊密聯結反毒網絡,有效防制青少年
及民眾受毒品危害,特設花蓮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
)並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中心任務如下:
(一)研擬年度毒品防制工作計畫。
(二)規劃本縣毒品危害防制服務網絡。
(三)毒品犯罪預防與宣導、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及建立民眾正確反毒觀念

(四)提供諮詢服務、心理輔導。
(五)轉介毒癮者至指定醫療機構門診實施戒治或民間公益、宗教戒毒機
構實施戒治及輔導。
三、本中心之組成與成員如下:
(一)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由縣長兼任;副主任一人,由秘書長兼任;增
設執行秘書一人,由中心主任指派,負責中心各組工作協調整合。
(二)中心依任務分組分設綜合規劃組、轉介服務組、保護扶助組、預防
宣導組四組,綜合規劃組、轉介服務組由花蓮縣衛生局(以下簡稱
衛生局)負責、保護扶助組由社會處負責、預防宣導組由教育處負
責,組長依任務分組各組處長兼任。
(三)本中心應設諮詢委員會,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,定期召開諮詢
委員會議,就本中心業務推動提供諮詢意見。
四、本中心得聘請顧問或諮詢委員。
諮詢委員置十一至十三人,由主任依檢調、社工、醫療、心理、法律
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員聘任之。
顧問由主任視實際專業需要聘任之。
顧問或諮詢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
五、本中心設綜合規劃組、轉介服務組、保護扶助組、預防宣導組,分別
掌理推動下列有關事項:
(一)綜合規劃組:
由衛生局負責,辦理電話專線諮詢服務,綜理中心幕僚作業,擬訂
毒品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、召開毒品防制工作會議、協調聯繫各
相關單位推動毒品防制工作、舉辦毒品防制工作之規劃與座談。
(二)保護扶助組:
由社會處負責,辦理毒品犯家屬心理輔導、就業輔導、法律諮詢、
危機處理、追蹤輔導等、建立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處理程序、其
他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事項。
(三)預防宣導組:
由教育處負責,負責毒品危害預防宣導、推廣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及
家庭重建觀念、毒品危害防制資料蒐集分析研究及編印、其他預防
宣導有關資料事項。
(四)轉介服務組:
由衛生局負責,辦理轉介衛生署所指定醫療機構門診提供心理諮詢
、愛滋病的篩檢、治療,或民間公益、宗教戒毒團體戒癮治療、建
立轉介戒癮治療處理流程及戒癮者檔案、辦理毒品防制及戒癮狀況
分析與統計、協調及獎勵民間成立戒毒輔導中心、其他轉介服務事
項。
六、本中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會議由主任主持,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副主任主持,主任、
副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,由組長主持,其順序依第四點所列組別順序
定之。
各組長如因故未能出席時,應指派代表參與會議發言,並得參與表決

顧問或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。
七、本中心開會時,得視實際需要,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(單位)代
表列席參與諮詢提出報告。
八、本中心人員均為無給職。但聘任之顧問或諮詢委員得依「各機關學校
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」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。
九、本中心所需經費除由中央補助款支應外應由各相關單位編列預算。
十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