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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政府國內港埠衛生安全工作小組設置要點

花蓮縣政府國內港埠衛生安全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府衛疾字第0990145004號函發布 一、為規劃、協調及執行花蓮縣國內漁港區域衛生管制事項, 維護漁港衛生安全,防範傳染病移入、傳出與即時因應快 速處理,特訂定本要點。 二、花蓮縣政府國內港埠衛生安全工作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 )任務如下: (一)協調各單位研訂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含括衛生安全事 件之協調及特殊傳染病事件之因應。 (二)確保漁港區域貨物、漁貨裝卸作業程序之衛生安全 。建立漁港地區及交通工具衛生安全事件通報及處 理機制。 (三)督導漁港區域漁船、漁貨直銷中心業者維護環境衛 生安全,以及污染物、排泄物和其他可能引起疾病 的物質之清除處理。 (四)訂定及執行漁港區域病媒管制計畫。 (五)維護漁港區域環境及飲食衛生安全。 (六)協調漁港各單位監督工作人員健康情形。 (七)辦理漁港區域入出人員衛生安全教育宣導事項。 (八)因應衛生安全事件,確保漁港區域入出人員之健康 及安全。 (九)提供感染或疑似感染傳染病病患妥適醫療照護及後 送就醫服務。 (十)其他配合辦理漁港區域傳染病防治及邊境檢疫管制 事項。 三、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縣長兼任 ,一人為副召集人,由花蓮縣衛生局局長兼任,其餘委員 由縣長就下列機關(單位)人員聘派兼之: (一)花蓮區漁會。 (二)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第 八二岸巡大隊。 (三)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第 八三岸巡大隊。 (四)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六海巡隊。 (五)花蓮縣警察局。 (六)花蓮縣環境保護局。 (七)花蓮縣政府農業發展處。 (八)花蓮縣消防局。 (九)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。 前項委員依其所代表之單位,業務分工如附權責分工表。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花蓮縣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兼 任之,承召集人之命,綜理本小組各項行政事務。 四、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乙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,代表機關(單位)出任委員者,如不克出席會 議時,得指派相關人員代表出席,並得參與表決。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(單位)或其他社會專 業人士列席。 五、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函文各相關機關(單位)俾利協調、督導 本縣漁港各相關機關及業者負責或配合執行相關措施。 六、本小組會務所需及相關人員之出席、交通費用,由花蓮縣 衛生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。 執行本小組各項任務所需經費,由各業務相關單位編列預 算支應。 七、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。 八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