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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物理治療所收費標準

花蓮縣物理治療所收費標準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花蓮縣政府府衛醫字第 0920540187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第 1 條
本標準依據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2 條
物理治療所之收費標準如下:
一 物理治療評估費新臺幣 (以下同) 每小時一百二十元至五百元。
二 諮詢費一百二十元至三百六十元。
三 操作治療技術費一百元至三百元。
四 基礎運動治療技術費一百元至三百元。
五 特殊運動治療技術費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。
六 冷、熱、光、電、超音波等治療技術費八十元至一百五十元。
七 水療、生理回饋治療等技術費一百元至三百元。
八 牽引、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技術費八十元至一百五十元。
九 等速肌力訓練技術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。
一○ 義肢、輪椅、助行器、裝具之使用訓練技術費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。
一一 其他治療技術費依健保局給付標準加兩成。
一二 材料費核實計價。
一三 證明書費一百元至二百元, 英文每份加收一百元。
一四 掛號勞務費五十元至一百元。
一五 個人衛教卡制作費五十元至一百元。
一六 在宅治療費按一般治療費加二成。
第 3 條
物理治療所不得違反前條標準超額收費。但特殊情況之醫療收費,應報花蓮縣衛生局核定。
第 4 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