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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

花蓮縣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
1.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花蓮縣政府府衛醫字第 092054018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2.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府衛醫字第1000054404A號號令發布
第 一 條  花蓮縣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(以下簡稱本標準)依據
精神衛生法第十六條暨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五
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 本標準所稱精神復健機構,係指下列機構:
一、社區復健中心(日間型)。
二、康復之家(住宿型)。
第 三 條  花蓮縣(以下簡稱本縣)精神復健機構各項服務收取之費
用如下:
一、復健治療費: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收
費。
二、住宿費:新臺幣(下同)一百六十元/日為上限。
三、伙食費:社區復健中心中餐以八十元/日為上限;康復
之家全日一百八十元/日為上限。
四、雜費:康復之家全月二千元為上限。
五、交通費:單程每次二十公里內收費一百五十元至五百
元。
第 四 條  前條第一款復健治療費已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領者,不得
重複收費。
本縣精神復健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標準超額收費。但特
殊情況之收費,經報本縣衛生局核定者,不在此限。
第 五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