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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

花蓮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
1.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花蓮縣政府八八府秘法字第 1425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2.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0684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、7 條條文
第 1 條
本規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八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2 條
花蓮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 (以下簡稱本會) 之任務如下:
一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。
二 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。
三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。
四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。
五 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。
六 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。
七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、評估之諮詢事項。
八 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。
第 3 條
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縣長指派花蓮縣衛生局(以下簡稱衛生局)長兼任;委員十二至二十人,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、專家、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(派)兼之,其聘期均為一年。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、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。
第 4 條
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、幹事二至三人,得由主任委員就該項業務現職人員
派兼之,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。
第 5 條
本會得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,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,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。對於特定事項,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。
第 6 條
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,惟依相關規定支給會議出席費。
第 7 條
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。
第 8 條
本規程自發布日起施行。